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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材料5 环境健康工作
2006-08-24
   
 

  科技标准司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工业化步伐的逐渐加快,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但与此同时,环境和资源的压力逐年增大,由于环境污染而引发对居民身体健康的隐患逐渐显现。在未来的15年,我国人口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由于环保引发的健康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

  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问题已成为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威胁社会安定团结,影响经济可持续、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要努力让人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并强调“要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开展环境与健康研究”;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环保工作要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在2006年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周生贤局长提出“必须以更高的层次、更宽的视野看待环境问题,把环境保护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看待群众环境需求”。这就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环境健康工作,提高对环境健康问题的认识和管理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健康工作,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月成立了专门的环境健康与监测处,积极拓展相关工作。在过去的一年里,逐渐明确了工作思路,初步与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并通过调查研究、标准制定、行动计划等,在积极推动环境健康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现将环境健康的形势、环境健康工作基础和存在问题、工作思路和安排及对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汇报如下:

  一、环境健康工作基础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健康工作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各项环保工作的主要出发点,虽然当时并没有将环境健康作为系统工作来抓,但环境健康已渗透到各项主要的环保工作之中,通过相关调查、科研等工作,为环境健康积累了历史性资料;通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为环境健康暴露评价和健康风险评价奠定了工作基础;通过组建相关实验室并培养相关科研技术人员,为环境健康工作的开展储备了技术力量。主要工作基础如下:

  (一)环境健康相关调研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从“六五”开始,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国粮食农药残留量调查”、“土壤背景值调查”、“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等全国性环境污染调查。针对云南、广东砷污染,贵州、湖北、浙江的镉污染,松花江和渤海、黄海的汞污染等开展了专项调查。“十五”期间,开展了西部和中、东部生态调查,菜篮子基地和主要污灌区环境质量调查,重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状况调查,全国环境污染事故重点污染源调查,全国酸雨污染现状普查,沿海直排入海污染源调查、全国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等。2004年,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组织专家到淮河流域“癌症村”进行了环境监测和健康调研,为了解淮河水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提供了数据和依据

  通过相关调查,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积累了基础性资料,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环境健康监测与调研提供了依据,为加强环境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科学研究

  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实施了大批环境健康科研课题,内容涉及暴露评价、健康损害判定、经济损益评估及环境健康相关的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在大气方面,国家环保总局承担了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中国站监测工作,根据我国重点城市大气监测研究课题的监测数据,太原、兰州等城市空气质量处于高污染水平,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对居民呼吸系统造成了很大的健康危害;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国家环保局联合开展了为期10年多的“空气污染对儿童呼吸健康影响”项目,通过对4个城市8000多名儿童的调研,得出了空气颗粒物污染对儿童呼吸健康影响方面的重要成果。

  在水方面,国家环保总局主持了“中国环境优先有毒有机污染物黑名单研究”,筛选出我国68种优先污染物;组织了“典型区域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探查”科技攻关课题,通过对海河、辽河流域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浓度和分布状况进行研究,初步探明我国水体中有机污染物的污染水平。

  在有毒化学品方面,通过开展化学有害物质的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和环境毒理学研究,内容包括有害化学品对环境生物细胞、组织、系统、个体水平的毒理学过程机制及毒性评价、预测技术方法的研究;建立了化学物质的环境蓄积和降解实验系统,对化学品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积蓄、降解、吸附过程及其测试技术进行了研究等,此外,启动了有毒化学品登记工作。

  通过相关科研工作的开展,为环境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三)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共同发布了《环境镉污染所致慢性镉中毒症的诊断标准》、《环境砷污染所致慢性砷中毒症的诊断标准》、《环境氟污染所致慢性氟中毒症的诊断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起草了《公害病认定与赔偿办法》、《急性环境污染事故健康危害应急办法》。此外,“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及补偿机制研究”的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制定了健康损害分级及补偿机制的法律框架,为进一步制定环境健康损害判定标准奠定了基础。

  (四)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环境健康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多年来,环保部门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为人群环境暴露评价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环境健康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目前,全国环保系统有2289个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达4.6万人,已有1400多个监测站通过了省级计量认证,120多个监测站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定期编写水质、空气、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酸沉降、沙尘暴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全国环境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能力迅速提高。全国279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已有239个城市建设了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国主要水系、重点湖泊、国界河流以及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重点断面先后建设了8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全国目前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4600多台套。近年来,随着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环保系统配备了一批应急监测车辆和便携式监测仪器,应急监测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得到加强,很多省市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应急监测预案,建立了危险源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

  (五)环境健康技术力量

  1、国家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先后与卫生部、核工业集团公司建立了三个共管的环境医学研究所,即太原环境医学研究所、北京环境医学研究所、武汉环境医学研究所。同时,为了适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于2002年批准了由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三家为技术依托单位,建立了“国家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该实验室将重点探索环境影响人群健康机制,开展水污染、大气及室内空气污染的健康危害及其防治、健康损害判定及其相关技术的研究,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网及数据库等技术工作,为我国的环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持。

  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污染与健康实验室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的国家级综合性环境科研机构,目前已建成了装备国内和亚洲一流水平、拥有1400套仪器设备的各类实验室,设立了能涵盖环境科学主要领域的十七个研究所、实验室和中心,在空气质量监测、环境化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毒理学等方面均具备了较好的实验条件。2004年底,根据我局管理的需要和环境与健康学科发展的需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成立了环境污染与健康实验室,大大加强了相关科研和技术力量。该研究室现有研究方向涉及暴露评价、环境毒理、环境流行病学等。

  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健康专家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于2006年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与健康专业委员会,魏复盛院士为主任,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环保系统、卫生系统及北京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共20多名,为我局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专家支持。

  此外,2005年3月,学会成立了全国首家研究性并面向社会服务的机构——北京中绿科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研究中心。目前正在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诉讼案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服务机构。

  二、环境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环境健康问题,但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并未真正重视起来,未能全面、科学地认识各种环境健康的危害问题。环境健康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生死存亡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涉及确认、裁决、赔偿甚至司法等法律程序。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切身利益,不愿承认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仅不支持、不配合开展环境健康调查,对重大的事故还采取瞒报。

  (二)体制机制不完善

  首先,缺乏统一宏观管理体制。国家环保总局虽然专门设立了健康处负责环境健康工作,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尚未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环境健康工作,中央和地方之间信息渠道不畅通,影响了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及时处理、解决各种相关问题。其次,缺乏有效推动环境健康工作的监管机制。环境健康工作尚未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政策法规不配套

  相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我国的环境健康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环境制度中尚未明确环境健康工作的要求。环境健康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比较缺乏,现行的环保管理标准、政策、法规大多缺乏与健康问题的衔接。由于政策法规未能及时跟上环境健康工作的需要,致使行政、法律部门在处理涉及健康的环境纠纷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依据和执法手段,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污染受害者的利益。

  (四)基础工作不扎实

  环境健康领域基础研究和调查严重滞后。一方面因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事件不断发生,另一方面,我们对这些事件的调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甚至对很多环境事件根本没有进行过调查。没能全面掌握目前我国环境污染引起健康损害的基本情况和数据,给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带来困难,难以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容易导致在处理问题时处于被动局面。此外,对环境与健康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缺乏系统性的历史回顾与总结,不利于我们从抓住重点、研究新情况、把握新趋势的角度开展工作。

  (五)资源利用不充分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环境健康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环保系统多年来积累的、大量的监测数据,可为人群环境暴露评价提供资料和信息,更有助于在环境法规制定、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但是,目前尚未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即使对本系统的科研人员也未充分公开,具有很多限制条件;同时,将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作为一种部门资源,有偿提供使用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六)硬件、软件建设不同步

  在推动环境健康工作方面,国家环保总局硬件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环境与健康重点实验室,配备了先进的仪器和设备,但软件建设却没有跟上硬件建设的步伐。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尚未组建一支能够支持环境与健康研究的多部门、跨学科的专家队伍,也没有培育出可以直接依靠的科研能力较强的科研队伍。这为全面深入开展环境健康研究、支持环境决策过程带来困难,成为制约环保部门在环境健康领域发挥领导作用的重要因素。

  (七)资金投入不充足

  调查样本量大、研究周期长、耗资巨大是我国开展环境健康研究的普遍困难。近30年来我局环境与健康科研投入不足1000万元,投入严重不足。而一些发达国家在环境健康研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例如美国1991-1994年开展的二恶英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评价研究,投资几千万美金。日本环境省环境与健康部2004年的工作经费预算就达到300亿日元,约24亿元人民币。此外,现有资料表明目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严重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医疗设施及技术力量严重不足,为调查带来了更大的困难,更需要大量经费支持。

  三、环境健康工作思路

  通过对环境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基础研究,摸清我国环境与健康的基本情况,争取用10-20年的时间,制定环境与健康相关的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相应的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技术认定机构,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环境与健康的法律法规制度。总体思路为:

  (一)从制定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和环境污染物对人体损害的污染源追踪技术规范入手,进行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疾病的环境健康专项调查。通过调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逐步启动有关条例、法规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环境健康损害受理、判定、赔偿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法律体系;

  (二)通过公共健康损害事件中的环境因素调查,形成科学严谨、积极有效的环境健康调查工作机制,构筑环境健康损害的预防、预警、应急体系;

  (三)从分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主要因素着手,查找导致健康损害的污染源和污染因子,为环境管理提出相应的控制和处理措施,避免环境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继续恶化;

  (四)开展不同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风险评估,优先确定环境管理控制目标,并纳入到环境监测项目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开展现有环境质量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评估,适时地加严相关的限制。

  四、我局环境健康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健康工作,更好地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宗旨落到实处,2005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在科技标准司设立了专门的环境健康与监测处(以下简称健康处),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健康工作思路,以环境健康调查、标准、立法为核心,以逐渐完善环保部门管理和技术支持体系、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提出和组织相关科研课题、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为主导思想,积极努力的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开展重点地区环境污染与健康调研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指示,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3月至2006年4月完成全国56个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有机物污染物调查,查明了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和污染特征,为进一步制定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相关标准、规范和分析方法提供依据,为开展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调研和污染防控、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奠定了基础。温家宝总理2006年7月23日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全国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机物污染情况的报告》上批示“饮水安全涉及群众利益,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赞成所提各项措施,要狠抓落实和监督检查。”

  为了解我国环境污染对健康影响现状,国家环保总局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金属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癌症高发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等问题,选定了重点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状况调查。2006年调查地区包括云南个旧和贵州赫章砷污染以及湖北襄樊翟湾癌症高发地区,目前已组织完成了调查方案的设计,调查工作即将开始。2007年,在原有调查点的基础上,拟增加对辽宁锦州铬污染、浙江长兴县铅污染、山西省繁峙金属汞污染、湖南株洲镉污染等地区的调查,目前已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项目申请书,向财政部申请专项经费。同时,正在积极向国务院内参反映情况,拟争取政府对全国性大规模的环境健康调研项目的支持。

  (二)制定环境健康标准和技术规范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对人群健康危害亦逐渐显示,人民群众需要法律和标准来维护生存权和健康权。目前我国污染物的职业健康危害标准和地方病标准体系已经比较成熟,然而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体系尚未建立。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境健康标准与技术规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基于当前环境镉、铅、氟、砷、汞、铬污染,某些地区已具有发生公害病的条件,有的地区已发生疑似公害病,我国尚无判定标准,对污染受害者救济也无主管部门法规,亟待研究个体判定及补偿办法的状况,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了汞、镉、砷、氟四个环境污染物的环境健康损害判定标准的制定工作,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污染对居民健康慢性损害的判定和根据慢性损害的严重程度划分损害的等级等;做好制定典型环境污染物污染源追踪技术规范的前期准备工作;起草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损害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体系框架。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还计划制定铅、铬污染对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以及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技术规范,目前正在申请立项。

  (三)建立环境健康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环境健康工作刚刚起步,立即着手进行专门的环境健康法律法规,还为时尚早。但“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通过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及补偿机制研究》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制定了健康损害分级及补偿机制的法律框架,为环境与健康管理、环境与健康损害认定与补偿搭建了技术平台。在此基础上,经与相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在制定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积极增加环境健康相关的条款,如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法》中的人体健康评价导则及增加相应条款;在《环境污染赔偿法》中增加健康损害赔偿的内容;在《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增加环境健康调查时的数据调用等。

  (四)建立环境健康协作机制

  环境健康工作的发展需要环保和卫生部门共同推动,而明确双方的分工和协作机制是合作基础和前提。为此,国家环保总局积极与卫生部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就建立协调机制、整合信息资源等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2006年6月,我局吴晓青副局长专程前往卫生部就环境健康协作机制的建立等问题与陈啸宏副部长进行了会谈,就两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资源共享达成了共识。

  环境健康协作机制包括国家环境健康领导小组、国家环境健康工作组和国家环境健康咨询委员会三个层面。领导小组组长由环保总局和卫生部主管副部长担任,成员为环保总局、卫生部、发改委、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委的主管司长;工作组由环保总局和卫生部主管司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部委主管处长;咨询委员会由相关部委推荐专家组成。今后的环境健康工作将在该协作框架下逐步推进。

  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常年来积累的环境监测数据是了解我国不同地区人群通过环境介质暴露污染物的浓度、进行健康风险评价的宝贵资源。卫生部的疾病监测网络和常年来积累的疾病资料是了解我国不同地区人群疾病概况、进行健康状况分析的有利基础。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已经就资源共享工作达成共识,今后要通过具体的合作项目逐渐推动环境监测网络与疾病监测网络的资源整合,为从宏观上分析我国环境与健康的关系,支持政府决策服务。

  (五)推进国家环境健康行动计划

  面对亚洲地区各国越来越严重的环境健康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2004年提出在亚洲层面和国家层面开展环境健康合作。在区域层面,主要通过部长级环境健康论坛、区域合作宪章和主题技术工作组的形式推进;在国家层面,主要通过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国家环境健康信息清单和国家环境健康论坛的方式推动。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就是在该背景下发起的,2005年起草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系列、建立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的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建立突发事件环境健康应急体系、建立环境与健康信息服务系统、启动若干环境与健康的研究项目等。

  2005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WHO联合举办了首届“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讨论了《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并决定今后每年或每两年举办一次环境与健康论坛,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轮流主办。2006年“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将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办,继续完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内容和框架、进一步明确分工协调机制和保障措施。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更好的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环境健康工作,国家环保总局积极开展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层面的环境健康合作,于2004年和2005年参加了区域合作宪章草案的修改等工作,并正在积极筹备参加区域主题技术工作组和2006年12月的区域部长级论坛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推进区域合作。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开展了“中国农村室内空气污染调查”项目,并计划于2006年9月共同主办“国家环境健康论坛”及“环境健康事件的应急、预警和预防措施”分论坛;与国际铜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健康风险评价培训及研讨会”,并正在讨论2006年共同开展铜方面的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的科研合作。此外,与加拿大环保局、欧盟等也在积极讨论环境健康相关合作。

  五、对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对环境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把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健康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同时,要加强对公众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其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教育,提高守法意识,增加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二)将环境健康工作列入地方环保部门的发展规划和计划中

  请各级环保部门将环境健康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从开展环境健康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入手,积累基础数据和资料,逐渐深入。

  (三)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管理队伍

  环境与健康问题是环境保护的新领域,需要加强相应的环境管理队伍。目前,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环境健康与监测处,但是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尚无相应的机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逐步开展环境健康工作的基础上,应当考虑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相应的机构。

  (四)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基础性调研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查清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健康损害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当地环境健康损害问题,并为相应的执法队伍储备力量。

  (五)建立健全环境健康损害预防、预警、应急体系

  建立健全环境健康损害预防、预警、应急体系,与地方卫生部门合作,整合环境监测与疾病监测资源,完善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构建环境与健康信息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预警系统,积极应对突发性的环境健康损害事件。

  环保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改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积极推进我国环境健康工作,努力开创环境健康工作新局面,为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08-2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