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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十五期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精神,明确环保科技工作发展的思路和重点,组织开展了环保科研、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方面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现把工作总结如下:
一、广西环保科技及环保产业工作进展
(一)环保科技管理及标准制定
1、环保科技管理工作上,十五期间我区共组织开展了120项环保科研课题工作。获得专利2项;有6项获省部级科技奖,其中二等奖1项,三等奖5项;共筛选了9个科研课题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奖,有2项获得国家环保科技进步奖;十五期末一年上报了4项科研课题参加科技评奖,有1个课题获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科技进步奖。2005年本局完成了自治区中长期科技战略研究—生态与环保专题研究工作;并开展对环保科技项目——糖蜜酒精废液资源再生利用研究课题的管理推广工作。
十五期间我区组织开展的环保科研课题中,获奖项目有三项。第一项,陶瓷隧道窑静电消烟除尘研究。高压静电除尘器采用宽间距、单电源单电场结构,配置独特的针间距均等的电晕线,能减少炭黑粉尘在集尘极表面跳跃随气流前进带出除尘器的机会,并增大粉尘的凝聚,减少炭黑二次扬尘,提高了除尘器的收尘效率。除尘器阻力小于100Pa,电除尘系统耗电不超过6kW。电场本体与绝缘室采用独特的密封连接结构,避免了炭黑粉尘粘在绝缘体表面不易脱落、造成爬闪放电、电场短路现象,在不降低烟囱抽力的情况下,解决绝缘体粘灰爬闪放电问题,解决了影响烧成温控及质量的问题。高压电源采用恒流电源并联模块化设计,故障率低,安全可靠,操作维护简便。除尘器投入运行后,烟囱排烟的林格曼黑度和烟尘浓度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该项研究技术成果达到了同行业国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适合在全国推广使用。第二项,广西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对策研究。成果概括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类型、特征和危害,指出重点防范的事故类型,提出了解决方案。项目在软件保障系统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开发了结合3S系统,便于管理和决策应用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系统,建立了应急监测网络和组织机构体系。此外,项目还编制了多个典型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加强广西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项,广西第三产业排污费定额征收标准研究 。项目通过对广西5市16个城镇第三产业的321个污染源实地监测调查,将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分析评价,了解第三产业污染物排放量及其超标倍数,按国家现行法规政策测算出第三产业中9个行业15个项目以点、水量、屠宰量为计算单位的排污收费标准,从而确定广西第三产业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了环境执法力度,增加了执法透明度。其余的漓江上游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工程研究、酒精废液浓缩燃烧处理技术与应用、广西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研究等,也都在江河水环境管理、污染控制、海洋监管等方面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环境效益。
2、在技术推广方面,每年召开全区环境科技工作座谈会,对全区环境科技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布置当年的技术推广及科研课题申报等工作。2005年本局与中国环保总公司(香港)共同举办了“国际环保先进技术与管理研讨会”,聘请国内外环保专家介绍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全区各地100多位环保部门及环保产业人士参加了会议。
3、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方面。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西安召开的环保科技标准工作会议精神,污染物排放主要由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以保证地方环境质量,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使得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能够更好地配合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在未来的“十五”期间以及将来的更长时期内,国家将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由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主要依据行业生产技术、工艺水平而制订,标准限值比较宽松。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方的环境质量将不再能够单纯依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来保障,地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根据当地环境质量、环境管理水平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此控制企业污染源排放,才能够为地方环境质量提供保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经在《国家污染物排放体系调整方案》中明确提出:“……要达到环境功能质量,也必须依靠地方标准去实现。” 因此,我局决定开展广西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并组织自治区环保科研所及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课题组,起草、编制了《广西木薯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控制广西典型的重污染行业的污染物排放,保障广西地方的环境质量,并积累经验,以适应将来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的调整。
目前两项污染物的初稿已完成,但由于国家环保总局于2005年12月下发了《关于征求〈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05〕797号),所以《广西木薯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暂时停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即将组织评审。
(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推进
十五期间,我局根据广西的产业特点,积极开展淀粉、制糖等行业的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和清洁生产的推进工作。为推动木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降低资源与能源的消耗,于2006年二季度初,组织召开2006年广西木薯产业与循环经济论坛暨新技术交易洽谈会。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就木薯产业与循环经济的发展趋势、木薯淀粉产业及相关技术政策、国内外木薯淀粉废水治理技术及现状等进行了讲座。同时交流了木薯淀粉污染治理技术及装备,污染治理的设施运营与管理,木薯淀粉产业的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及实践,木薯淀粉生物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等内容。对广西木薯淀粉的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起到了很大推进作用。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会议精神,我局于2006年2月23日主办了“泛珠三角区域生态工业园区现场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香港环保部门及本局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主要围绕广西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成功经验和不足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讨论。会后,代表们参观考察了全国首个生态工业园区——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工业园区现场会的召开,推动了泛珠区域环保合作与交流,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和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指导全区清洁生产的具体实践,我们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技术讲座及基础知识培训工作。十五后期两年间,我局与各市举办了清洁生产培训班,其中我局及直属单位举办八期讲座或培训,共培训约800人。培训对象有市、县经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干部,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环保人员等。培训师资有中国清洁生产中心以及先进省区清洁生产方面的专家,也有我区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业务人员。同时我局派出有关业务人员三次到企业及大学进行讲演,出台文件要求每个市在去年举办一期以上的清洁生产培训班。至今止,每市的环保局长都参加了学习培训。这些活动大都取得较好的结果,参加培训的人员对清洁生产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尤其是消除了一些企业人员的误解,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在近两年期间,与自治区经委合作对有关化工、制糖、啤酒等7家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深入企业检查、督促和指导,制定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办法,并基本完成对7家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现按《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要求,对我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调查统计,初选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拟于近期确定并按法律程序向社会公布。
(三)环保产业管理
1、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申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家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鉴于环保产业的市场监督管理权归属环保部门,为做好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申报工作,根据自治区建设厅的委托,由我局对申报国家甲、乙级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为建设部门的资质评审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十五期间共对3家环保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及核查。
2、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工作。
①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环保设施运营资质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23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局积极组织具有一定经济、技术实力的企业申报国家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受理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并组织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及推荐工作。目前,我区已有6个企业获得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②开展2005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进行了2005年度考核,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考核结果按要求上报了国家环保总局。
③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培训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第23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开展全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通知》(桂环科字[2005]7号),要求环保企业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包括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运行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项目有: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固体废物处理三种。
培训工作由广西环保产业协会与广西大学联合实施,鉴定要求专业知识测试占50%;实践考核占50%。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试并进行鉴定。
培训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我局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举办了“全区首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从业人员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七天,共60名来自环保设施运营单位、环保企业、科研院所及排污单位的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了培训。教学质量和效果得到学员高度评价,对提高我区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其它工作
为全面掌握我区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基本情况,摸清目前我区环保及相关产业的结构、规模、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技术优势、存在问题与差距等,为加强我区环保产业的行业管理及为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重要依据,按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统计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发[2004]151号)的要求,我局和自治区经委、发改委、统计局联合组织开展了2004年广西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经费缺乏,时间紧迫的条件下,我局经与自治区有关委、局多次协调,共同研究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成立调查领导小组及调查办公室(设在广西环保产业协会),建立调查工作网络,并在各市环保局配合下,很好地完成了调查任务。
二、问题及措施建议
1、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家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归口管理。但只颁发国家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丙级资质随之取消。鉴于环保产业的市场监督管理权归属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对环保市场及环保企业不甚了解,而环保企业对资质管理工作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后,也不知该如何申报环保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大多处于一种困惑、焦虑的境地。因此,建议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建设部进行协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把国家甲、乙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技术初审工作放在环保系统,由环保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为建设部门的资质评审提供可靠依据,终审发证权归属于建设部,此做法并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建议加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力度。要以多种途径提高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专业化、市场化的认识,积极推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工作。首先要积极支持和扶持所在地的环保公司、企业按国家环保总局规定具备的条件申请运营资质或组建专业运营公司;二是利用各种措施鼓励污染企业、单位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方式进行运营,各级环保局要依法保护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运营企业的合法运营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挠或设置障碍;三是建议今后环保补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实施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的项目,以推进这一工作及保证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各级政府环保补助资金也可考虑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安排。四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要鼓励和提倡污染设施采用专业化运营的管理模式,以保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达到环评效果,对于污染设施预计可达到要求效果且采用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安排优先评审。
3、建议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积极开展环保产品推荐与认定工作,为环境保护设施工程建设及污染治理、环境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并建议在项目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时,应采用通过环保产品认证的污染治理设备与设施,否则不予通过环评及竣工验收。
4、清洁生产方面。一是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清洁生产工作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却至今未出台,尤其是对审核的实施办法未制定,给基层开展审核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如今,连审核员资质都未能取得经委的认可,环保系统先期花费大量培训费组织的一些培训人员也是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严重的是谁有资格对企业进行审核都难确定,企业的审核就更难进行了。另外,对于《促进法》中规定的强制性审核的企业中,关于“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也难界定,这些都需要从国家层面上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当前最急需出台的是对审核资质认可、审核条件、审核程序、验收管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各部门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协调。《促进法》中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分工及各自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及协调。尤其需要协调的是各级经委与环保部门的关系,《促进法》中明确清洁生产的组织是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但许多条款也规定了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工作。到了基层,许多具体工作就不好明确,“会同”、“配合”到什么程度?有的市环保部门动员企业自愿性进行清洁生产工作时,就有企业反问“是环保部门管还是经委部门管?”经委都未明确要求做,环保部门的要求就可听可不听了。经委要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老大,具体技术审核工作由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实际的具体工作经委做甩手掌柜不参与。从《促进法》的立法原意来看,我们的理解是经贸部门分管清洁生产的组织开展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审核工作。当然工作上要互相配合,但应进一步明确职责,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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