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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会议主席,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
我代表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向大会报告中国将GPA纳入国家主流发展规划的工作进展情况。鉴于中国目前尚处于国家行动计划的编制阶段,因此,本报告将按照GPA秘书的报告框架,介绍中国国家行动计划的组织启动、工作基础、进展、计划的措施和评估体系等五个方面的情况。
一、国家行动计划(NPA)工作的启动
根据中国国务院部门职能分工,中国国家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由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海洋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9个部门。已经于2003年开始启动了国家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了国家行动计划的编制工作计划,并得到了相关参与部门的认同。组织成立了涉海各部门专家和沿海省市专家组成的国家行动计划编制工作专家组。
在编制中国国家行动计划现状报告过程中,曾经多次举行过重要行动参与者的研讨会。我们也借此机会感谢GPA秘书处对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准备国家行动计划过程中给予的多方面的支持。如,2004年1月在青岛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研讨会,研讨分析了中国海洋环境现状、陆域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总结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保护海洋环境防止陆源污染工作的成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2005年在山东省长岛县、广东省湛江市分别召开了渤海和黄海海区、南海和东海海区研讨会,重点研讨了在区域层面保护海洋环境防止陆源污染现状工作报告编制的技术方法、国家行动计划制订工作的思路和技术纲要。
今年4月份在北京召开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研讨会,着重研讨了联合国环境署GPA秘书处(UNEP/GPA)关于“保护海洋免受陆基活动影响国家行动计划指南”,以及国家行动计划编制过程各阶段的详细信息。充分论证了中国编制国家行动计划计划的技术纲要,审议了中国编制国家行动计划的工作计划。
近3年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了准备编制国家行动计划的多次研讨会,组织完成了国家、相关部门和沿海地区的现状工作报告。按照工作计划,在今后的各阶段中,还将根据不同的议题选择不同的参会对象经常开展各种研讨活动。
二、制定国家行动计划的工作基础
虽然到目前中国尚未系统地开展陆源污染控制政策措施评价以及对全国整个海域系统地开展海洋环境问题、压力、机遇和能力建设需求的识别工作,但是,陆源污染控制的合作方及其相关联系的框架已经形成;法律和财政框架的评价工作也已经启动;并且,中国已经建立有较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评价和报告机制。在编制国家行动计划过程中,将可以充分对现有的数据和监测网络进行评估和利用。
十五期间,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渤海污染防治工程是国家“十五”期间确定的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工程,其污染防治计划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计划的实施为减少陆源污染、遏制海洋环境进一步恶化、恢复和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自2001年国务院批复实施以来,环渤海省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加快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沿海湿地保护、海防林建设,加强了农业面源防治、船舶流动污染源防治、海洋工程及海上倾废管理,采取了“禁磷”等综合措施,计划实施取得明显的成效。计划的执行评估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总投资276.8亿元,实际投资210.8亿元,投资完成率76.2%。城市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规模完成率分别为69.3%和47.9%。氮、磷、化学需氧量等总量控制指标均完成入海量计划削减任务。通过计划的实施,渤海近岸海域总体水质状况有所好转。
目前,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上游、黄河流域、南水北调、长江流域、渤海海域的“十一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国家正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编制《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力图更加全面系统地提出流域和海洋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珠江口及毗邻海域的碧海行动计划正在编制过程中。
这些计划,为制定中国国家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三、国家行动计划的编制进展
中国已经制定了完成编制国家行动计划的时间表,计划在2007年完成编制工作。依据部门间的职责分工,目前已经完成了执行机构的组成,明确了各自在编制国家行动计划中的职责分工。编制完成后的国家行动计划将会根据中国现行的行政管理程序履行。
当前,确定的中国国家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水水质逐步改善。到2020年,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指导原则是: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欠新帐、多还旧帐;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目前已经完成的工作有:针对重点海域制定了确定项目优先性准则和建立项目优先顺序;同样,针对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点海域提出了明确的规划实施途径及确定近期或中期行动计划。全国海域陆源污染控制项目优先顺序、项目实施行动计划也在考虑之中。此外,国家行动计划将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各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有关要求,分步骤、分阶段控制海洋环境污染。
根据中国的国情,国家行动计划中涉及的资金问题将会通过几种途径解决。即,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财政支持、国债资金、银行贷款、有关利益相关方投资等。
四、国家行动计划拟采取的措施
中国国家行动计划中将会明确实施保障政策,并且提出遵循和强化等各种机制。根据财务策略规定进行的资金分配以及用于规划的活动,将会列入中国国家行动计划的实施计划。这些资金计划将按年度进行分配。中国国家行动计划将明确公众参与策略,并鼓励公众参与到各种相关的活动中。
将采取的控制污染的具体措施有一下几个方面:
1、工业污染源控制
国家对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方面从政策、技术诸方面给予支持。要求企业必须投入资金保证废水达标排放满足国家关于总量控制的要求。
2、城市污水治理
国家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完善污水管网系统,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多方面筹措资金,探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新模式。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建好、管好、运行好。
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与监控设施建设
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控制、港口环保设施建设相关法规和标准,尽快修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建立船舶污染物排放跟踪信息系统,对船舶进行联网监控。扩展和完善船舶监视系统功能,对船舶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立体监视。国家将在技术筛选和工程示范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4、海洋工程污染控制
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加强对海上石油平台等海洋工程的环境管理,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5、非点源污染控制
国家有关部门优先将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纳入相应的计划中安排,并尽快启动技术示范。生态农业建设工程、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国家将从政策和建设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支持。
6、生态养殖推广
将加快制订生态养殖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积极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发展,加快水产养殖增长方式转变步伐。
7、海上污染应急工程建设
海上污染应急工程建设将由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统一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结合地方政府的要求,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设。
8、技术支持体系建设
技术支持体系包括环境监测能力、海洋环境管理系统、科学技术研究和法规标准建设等内容,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方案由有关部门提出并组织论证后报国家计划、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实施。
9、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各海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行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信息,公布本行政区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为公众和民间团体提供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信息渠道与反馈机制。
10、加强国际环境交流与合作
中国将围绕环保重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环保理念、管理经验以及技术和资金。做好国际环境履约和对外环保宣传,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五、建立国家行动计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修订体系
在国家行动计划的制定过程中,还将考虑建立国家行动计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修订体系。将会根据目标和战略建立用于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体系制定后,将纳入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程序。评估行动计划的评价和报告制度将会按照定期和不定期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细节将会列入未来编制的中国国家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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