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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及试行《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2004-09-06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已经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实施,如期达到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第二条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是指由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赠款资助的,以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为目标的有关项目。

  第三条  国家环保局负责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组织协调,并设立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选择、准备和报批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其职责见附件一。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全国范围内的项目的立项及实施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其具体职责见附件二。

  第五条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立项的协调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的行业归口管理项目的立项进行协调。其具体职责见附件三。

  第六条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以下分别简称UNEP、UNDP、WB和UNIDO)是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资助活动的国际执行机构(简称“执行机构”),受国家环保局委托负责审议并向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秘书处报送经国家环保局同意的项目。项目由国家环保局交任一执行机构执行,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按照该执行机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国家环保局为实施 WB执行的项目而指定的金融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财务评估及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见附件四。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一个项目有多个项目承担单位时,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安排。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我国国有、集体和私有企业以及我国持有股份的合资企业均可申报项目。具体申报条件为:

  (一)与国家方案和行业战略的要求一致;

  (二)替代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三)承担单位使用或生产受控物质,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四)所需国内立项和配套资金落实;

  (五)承担单位具有技术、管理人才。

  第十条  行业归口部门根据国家方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后,制定年度项目开发计划,在上一年12月1日前提交国家环保局(同时提交项目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企业需一并提交政府批准件的复印件),并据此选择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国家环保局提出项目建议。同时需出具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量(消费量)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由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经国家环保局初审后商有关归口部门一并纳入相应的部门项目开发计划中。

  第十二条  国家环保局审查项目建议,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并在确定项目的执行机构后,通知有关归口部门就初选项目进一步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WB执行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国家环保局在通知有关归口部门就初选项目进一步开展项目准备工作的同时,通知金融代理机构作企业财务状况的初步评估。

  (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向国家环保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中英文本各一份。

  (三)对财务状况较好,有条件承担项目的企业,国家环保局在审查项目主管(归口)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后,送交WB审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根据 WB的初审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并将修改后的中英文本各一式五份,经行业归口部门,报国家环保局。

  (五)国家环保局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和企业财务状况评估报告后,选择合适的项目经WB提交多边基金执委会秘书处。在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期间,国家环保局可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申请,商WB后确定聘请国际咨询专家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

  (六)执委会秘书处审查项目时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由世行通知国家环保局后,国家环保局应及时通知行业归口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国家环保局尽快回复。

  (七)项目经多边基金执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国家环保局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金融代理机构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正式通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有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向国家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简要报告书及地方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中英文本各一式二份。金融代理机构应按照已批准的赠款额完成包括技术评价在内的财务评估报告,并向国家环保局提交中英文本一式二份,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八)项目承担单位在金融代理机构工作期间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合理的技术和生产、经营状况方面的信息资料;金融代理机构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有关生产、技术秘密。(九)国家环保局审查财务评估报告后,连同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简要报告书及地方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提交到WB。WB审查批准后,由财务部代表我国政府与执行机构签署项目赠款协议,引进多边基金。

  第十四条  UNDP执行的项目,申报、审批和程序为:

  (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向国家环保局及行业归口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中英文本各两份。

  (二)国家环保局审查项目主管(归口)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后,报送UNDP审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UNDP的初审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并将修改后中英文本各一式五份,经项目主管(归口)部门,报国家环保局审查后,正式提交UNDP,报送多边基金执委会秘书处。

  (四)执委会秘书处审查项目时所提出的有关问题由UNDP通知国家环保局后,国家环保局就及时通知行业归口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国家环保局及时回复。

  (五)在项目承担单位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期间,国家环保局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商UNDP后确定聘请国际咨询专家,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

  (六)项目由UNDP交多边基金执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国家环保局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国家环保局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UNDP根据工作计划完成正式项目文件,并由国家环保局代表我国政府与UNDP签署项目文件,引进多边基金。

  第十五条  上述项目在多边基金项目计划确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始具体实施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国内建设项目立项必须履行的其他申报、审批程序。如赠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包括3000万美元),其申报、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UNIDO执行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暂按UNDP执行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执行。项目的执行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WB执行的项目在财政部、国家环保局与金融代理机构签定项目实施三方协议后,项目正式生效。项目生效后,国家环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实施三方协议;金融代理机构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分赠款协议,明确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序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UNDP执行的项目在国家环保局与UNDP签定项目文件后,项目正式生效。项目生效后,国家环保局、有关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项目实施三方协议。具体执行程序见附件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国家环保局通报项目实施进展状况,同时抄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并接受其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文件,制订总体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于WB执行项目报送金融代理机构审批,并抄报国家环保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备案;对于UNDP执行项目直接报送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和金融代理机构应分别为UNDP、WB执行的每个项目开设独立的帐户,保证项目实施所需多边基金的及时支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原始帐目,并据此向金融代理机构或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报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所需多边基金的支付程序为: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或金融代理机构进行审查,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活动内容或支出,直接支付给为项目实施提供设备或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或金融代理机构负责办理项目设备的采购事宜。

  项目设备采购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文件所附设备清单,提出所需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性能要求及设备进关地,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据此将项目引进设备类型、规格、进关地报海关总署备案,以便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WB执行的项目所需的设备采购程序,参照WB1992年5月编制的《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用贷款采购指南》以及财政部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指南》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需要聘请咨询专家时,参照附件五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需进行国外考察、培训(含采购包中的考察、培训)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组团方案,报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审批后(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备案),方可由主管部门或当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手续。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参见附件六。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文件中所载的技术方案和经费预算进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待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必要时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商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后方可调整。项目单位需使用不可预见费或支付运行增加费用时,需经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批准后方可使用该笔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转产或安排其他妨碍项目实施的任务;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项目的实施;否则应赔偿已支付的费用和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由于破产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终止项目实施的,所采购设备由国家环保局收回,并终止支付其他有关活动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国家环保局项目办负责组织对专用帐户的年度财务审计,必要时可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并向执行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或通过金融代理机构)须向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局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项目经国家环保局项目办、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该项目方为最终完成。验收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应继续监督项目的执行。企业应保证在该生产线上不再生产或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附件目录

  附件一  国家环保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

  附件二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附件三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附件四  金融代理机构职责

  附件五  聘用外国咨询专家或公司管理办法

  附件六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出国考察、培训规定

  附件七  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执行程序

  附件一:

  国家环保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

  管理办公室职责

  国家环保局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有关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的选择、准备和报批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贯彻国家方案的年度项目开发和实施计划。

  二、组织有关部委进行项目筛选并确定与国家方案及行业战略相一致的合适项目。

  三、审查所有项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等),并向国际执行机构正式提交。

  四、负责选择金融代理机构,向财政部提出选择金融代理机构的推荐意见,经财政部批准后与财政部共同与之签定项目实施三方协议。

  五、负责完成项目的技术评估,并监督金融代理机构对项目承担企业和项目进行财务和经济评估,审查或组织复查其评估报告并提交执行机构。

  六、确认项目设备采购代理,决定项目国内专家的聘请。

  七、跟踪监督项目实施进展,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八、负责收集、汇总项目进展报告,提交国际执行机构,并抄送有关部委。

  九、负责组织项目的财务审计。

  十、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十一、会同主管部门继续监督验收后项目的执行。

  

  附件二: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国家方案组织制定行业削减战略计划。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削减ODS项目的申报,按时将项目摘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送行业归口部门,待协调平衡后,按要求将摘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家环保局。

  三、协助安排国际执行机构代表团的访问。

  四、检查本部门项目进展情况,并与国家环保局及金融代理机构共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协助国家环保局组织项目验收。

  六、协助国家环保局聘请中、外技术专家。

  七、继续监督验收后项目的执行。

  附件三: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及有关部门ODS削减计划,组织研究制定行业削减ODS战略。

  二、在各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归口协调并提出行业申报项目计划的建议。

  三、协调安排申报项目单位的财务评估及财务状况分析。

  四、协调安排国际执行机构代表团的访问。

  五、协调国家环保局监督项目的实施。

  六、协助聘请技术专家。

  七、会同主管部门继续监督验收后项目的执行。

  附件四:

  金融代理机构职责

  一、对拟承担项目的企业进行财务状况评估和对已批准项目进行财务评估(在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应包括技术评估部分),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依照项目实施三方协调组织子项目的实施,包括:

  1.与子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子赠款协议;

  2.根据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已同意的工作计划,组织子项目的实施;

  3.负责委托采购代理,但需事先得到国家环保局项目办认可;

  4.监督并保证采购符合规定的程序;

  5.负责根据已批准的目的向企业支付费用,并保留所有的财务记录,配合国家环保局项目办进行财务审计;

  6.准备子项目进展报告、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包括出国考察、培训计划、聘请外专计划)并提交国家环保局项目办;

  7.准备子项目完成报告及运行报告并提交国家环保局项目办;

  8.作好查帐的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受多边基金执委会的抽查。

  附件五:

  聘用外国咨询专家或公司管理办法

  一、聘请外国咨询专家或公司(以下简称“聘请外专”)来华工作,依照我国政府与执行机构签署的赠款协议的规定和我国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二、聘请外专计划应作为项目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在项目设计阶段制订。聘请外专,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本着精打细算、讲求实效的原则,确定聘请人数和服务期限。原则上不聘用长期专家。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已签署的协议编制聘请外专的详细执行计划,该计划是招聘外专的依据,内容包括对外专的资历要求、具体任务、服务方式及期限。计划应在实际执行时的上一年12月 15日(上半年执行)或者当年的5月25日(下半年执行)前报送国家环保局项目办。

  四、聘请外专一般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咨询专家或公司的工作任务,即工作大纲(TOR);

  2.编制聘请外专的费用预算;

  3.准备聘请外专的短名单;

  4.制订评分标准及程序;

  5.履行国内和国际的审批、核准手续;

  6.向列入短名单的外专发出邀请信;

  7.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受聘的外专;

  8.履行国内和国际的审批、核准手续;

  9.与选定的咨询专家或公司洽谈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五、项目单位在聘请外专工作中的责任:

  1.根据批准的“聘请外专执行计划”,在外专来华工作前至少2月个将TOR、费用预算和推荐的外专名单一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核;

  2.参加评审外专提交的建议书,协同草拟(咨询服务合同(草案));

  3.经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同意后,办理外专出入境手续并负责外专来华后的接待工作;

  4.协助外专按照《咨询服务合同》,根据资金的不同管理方式,从不同的渠道提取外专费用。其中,外专的国际旅费按最直接路线经济/公务舱票报销。

  六、国家环境保护局在聘请外专工作中的职责:

  1.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聘请外专执行计划”、拟参加竞争投标的外专名单,草拟聘请外专邀请信并向执行机构提交;

  2.上述有关文件经执行机构批准后,向列入名单的外专发出邀请信;组织项目单位对短名单中外专提交的建议书进行评审;根据TOR会同项目单位草拟《咨询服务合同(草案)》,与选定的外专洽谈,并报送执行机构核定;

  3.经执行机构认可后,与选定的外专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特殊情况下授权有关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与外专或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4.负责管理世界银行项目的专家费用的支付和管理;负责UNDP项目和金融机构管理的世界银行项目的专家费用的授权支付;

  5.负责处理专家同项目单位有关服务内容的争执。

  七、专家服务结束时,项目单位应对专家的工作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执行机构(金融代理机构管理的世界银行项目还应抄报金融代理机构)。

  八、专家服务结束后,须在1个月内向执行机构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交报告,并抄送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附件六:

  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出国考察、培训规定

  一、出国考察、培训计划的拟定

  1.在项目设计阶段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提出出国考察、培训建议,并在达成协议后(指在项目文件中已经列出的考察及培训活动)拟定出国考察、培训计划;

  2.出国考察、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考察或培训的目的、内容、必要性、方式、人数、专业、期限、拟赴国家、费用预算等;

  3.每个考察团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包括翻译),考察国别一般不超过2个,在国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3周。如有特殊需要,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意,上述规定可适当放宽;

  4.组织出国团组,应该依照我国政府与UNDP或世界银行签署的赠款协议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局或金融代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签署的服务合同或子赠款协议等法律文件、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实施。调整考察、培训计划,须事先商国家环保局,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对外提出;

  5.出国考察、培训包括采购包中的出国考察和培训。

  二、出国人员的挑选

  1.每个考察团应由与项目有关的专业或技术人员为主组成。凡与项目无关的团组或人员以及重复性考察团组,一律不得派出;

  2.出国培训应限于与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需通过国家环保局组织的外语考核并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出国培训人员回国后要直接为本项目服务,并有义务和责任向国内的人员传授出国培训所取得的成果;

  3.人选经归口部门审核后,在报送详细的出国考察、培训实施计划时,送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在收到信函后3周内函复复审结果。

  三、出国团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程序

  1.UNDP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年底拟定下一年底实施计划,经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审核同意后,报UNDP作出相应的预算安排;世界银行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0月 30日前,将下年度出国计划和本年度出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和金融代理机构,以便于11月30日之前汇总函送财政部;

  2.列入年度计划的出国团组应至少在出访前3个月提出详细的出国考察、培训实施计划,具体说明考察或培训的内容、目的、必要性、方式、接待单位的专业水平、日程安排、费用预算、出国团组的人员组成等情况,报国家环保局并抄送主管部门。其中出访国家和在外停留时间应写明确,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出访国家、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中途停留或绕行。人员组成应列出每一个拟派出人员的具体单位、职务(职称)、注明团(组)长。出国培训团组还应列出每一个人的姓名、简历、外语语种和水平;

  3.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审核情况复函项目单位并抄送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计划组团和组织落实,已经批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项目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4.提款及报帐

  (1)UNDP执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项目办授权 UNDP支付。回国后2周内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报帐;

  (2)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管理的世界银行执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局项目办授权银行支付,回国后2周内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报帐;(3)由金融代理机构管理的世界银行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持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复函,同时按金融代理机构的规定提款和报帐;

  (4)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5)考察、培训人员出国取最直路线,坐经济舱。机票凭人民币支票及护照到民航售票处(旅行社)购买;

  (6)所有出国团组应在出访回国1个月内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提交出访总结报告中英文各一式三份。

  附件七:

  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执行程序

  一、项目文件签署前后

  1.项目建议书经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后,由国家环保局代表中国政府与UNDP签署项目文件。在项目文件签署之前,项目单位不能发生与项目中多边基金资助的预算部分有关的任何费用,如与供货商、承包商签订合同或费用支付等;一旦发生这样的费用,由此引起的后果,国家环保局将不负任何责任;

  2.对于国家环保局执行的项目,在UNDP和国家环保局签署项目文件后,项目即进入实施阶段。其后,多边基金资助的经费才可通过国家环保局,根据项目文件,按UNDP的规定逐项、分阶段给予支付;

  3.项目文件签署后,国家环保局即着手准备国家环保局、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三方协议”的签定。

  二、工作计划

  1.在项目文件签署之前,项目单位应根据执委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先行制定项目工作计划,并将工作计划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中英文各两份抄送国家环保局,其中一份由国家环保局送UNDP北京代表处;

  2.工作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局通过后,作为项目文件的附件,项目承担单位按此计划开展工作,国家环保局和UNDP按此计划检查、监督和推动项目的进程。

  三、人员

  1.如果项目中涉及调研、咨询、测试、工程分析、设计等工作,通常指预算“010 Project Personnel”中的“11 Experts(interntional)和“17 National Professionals”项,必须提交与之有关的工作大纲;如果这些预算项下标明有若干个专家( 17××项),则需提交各个专家的工作大纲,亦即有几个专家就有几个工作大纲;对欲聘用的国际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工作大纲提出候选专家名单及其简历,供国家环保局选择。另外,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对欲聘用的国际专家不清楚或不了解,则由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根据欲聘用国际专家工作大纲,通过UNDP进行选聘。工作大纲作为国家环保局项目办与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不管是国内专家,还是国际专家)之间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主要部分;

  2.制定工作大纲中英文各两份给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其中一份由国家环保局项目办送UNDP北京代表处。工作大纲经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和UNDP审核后,由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授权UNDP北京代表处根据环保局项目办与活动承担者签订的合同给予支付。通常支付需2周左右;

  3.国外专家咨询服务费的标准一般为USD 400—600/人·天,在华食宿和市内交通等日常开支的标准一般为USD 150一180/人·天(按季节及地区的不同而变化)。

  四、分包合同

  项目预算中的分包合同(010 Subcontract)部分,根据项目内容,对调研、咨询等,则提交工作大纲;对工程改造,则提交工程改造的方案(包括预算),由国家环保局项目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五、培训、会议、考察

  对项目预算中的培训(030 Training)部分,一般包括培训、会议、考察等,在组织这些活动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提交关于这些活动的目的、内容、人员、日程、预算、预期成果等的报告,经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审核后,项目单位再译成英文,由国家环保局项目办送UNDP。所有活动结束后的2周内,项目承担单位和活动组织者需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提交中英文活动报告及决算(包括费用发票等)。

  六、设备采购

  1.按照工作计划,如果项目中有设备采购内容,应及早(可在项目文件签署之前)准备“设备技术规格书和委托书”,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家环保局,经国家环保局审核后再由项目承担单位翻译成英文,经国家环保局送UNDP审核,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与UNDP专家联系,并抄送国家环保局和UNDP北京代表处备案。“设备技术规格书和委托书”由国家环保局和UNDP认可后即进入设备询价或招标阶段;

  2.项目单位在准备“设备技术规格书和委托书”的过程中,可先行进行初步的询价,并对设备的性能进行了解(对项目设备预算要注意保密)。按照UNDP的规定,如果(以后)与某一供货商签订的购货合同金额超过USD 100,000(包括USD 100,000),则采取竞争性招标,选择5—7家供货商询价;在USD 100,000到 USD 30,000包括USD 30,000)之间,需以招标形式向3家以上供货商询价;低于USD 30,000,进行货比三家采购,所有购货合同;包括申请免招标(指免除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的购货合同,都需通过UNDP合同委员会的审批,方可与供货商签定正式合同;对特殊设备的采购可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申请免招标,经项目办商UNDP同意后,方可免除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项目承担单位如申请免招标,也可在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报告的同时,向UNDP专家询问;

  3.项目单位认为需在国内采购的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说明理由(中英文),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同意后方可把这一要求写入“设备技术规格和委托书”。对于项目文件中标明采购国产设备的部分,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其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提交“设备技术规格和委托书”进行审批,然后再由项目承担单位译成英文,通过国家环保局项目办送UNDP认可。项目单位也可直接与UNDP专家联系,并抄送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和UNDP北京办理处;

  4.设备采购需通过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委托的采购代理进行。

  5.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采购清单,需向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提出。

  七、工程改造

  对由多边基金资助的项目改造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场地设计和改造要求,以及对工程

  承包的初步询价,报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和UNDP审核;与设备采购方式类同,视承包合同额大小,采取询价或招标来选择工程承包商。

  八、招标、询价

  对于招标、询价过程,每个环节都将有UNDP专家的参与,包括审核“设备技术规格书和委托书”,或场地设计和改造的要求、收到的标书、评标报告合同草案等。

  九、支付

  凡是需要支付项目费用的,均按所签订合同(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与供货商签定的供货合同等)和工作大纲,由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授权UNDP北京代表处进行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将中英文开户行名称、地址、户名、帐号、收款人告知国家环保局。

  十、与 UNDP、UNDOPS(取合国项目办)、专家的来往项目承担单位不应直接向联合国机构(如UNDP总部、UNDP北京代表处或UNOPS)发送(但可抄送)传真或信函,而应经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发送。任何向UNDP专家发出的传真和信函,必须同时发给国家环保局和UNDP北京办事处;但如果联合国机构直接给项目承担单位发送传真或信函,项目承担单位可直接与联合国机构联系,但往来传真或信函要抄送国家环保局项目办。

  十一、执行方式

  1.UNDP项目有三种执行方式,即国家环保局项目办执行整个项目、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委托UNOPS(联合国项目办公室)执行项目中的某些部分、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委托UNOPS执行整个项目。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委托 UNOPS执行的项目或部分,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2.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委托UNOPS执行的项目或部分,其委托内容经项目承担单位认可后,委托协议由国家环保局项目办和UNOPS签署。

  十二、其他

  以上程序仅适用于项目中蒙特利尔多边基金资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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