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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四氯化碳消费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2004-09-06
   
 
  各有关企业: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定》,控制国家四氯化碳(以下简称“CTC’)生产总量,逐步削减CTC生产,配合CTC化工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决定对CTC的消费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使用四氯化碳(CTC)的企业必须持有CTC消费配额许可证。消费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企业年度CTC消费量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二、下列企业有资格申请CTC消费配额许可证:

  1、使用CTC作为非“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原料的企业;

  2、持有CFCs(全氯氟烃)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

  3、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发布之前投产并使用CTC作为化工助剂的企业;

  4、其他(指必要用途)。

  三、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资格申请CTC消费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报CTC消费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申请2003年度CTC消费配额许可证。以后各年度,申请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报CTC消费配额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下年度CTC消费配额许可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年度CTC消费配额总量,并参考企业2000~2002年度平均消费量,审查、核定并发放企业2003年度CTC消费配额许可证。

  五、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对各企业当年消费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CTC年度消费配额总量和CTC消费淘汰进展情况,以及各企业消费配额量的申请情况核发下年度各企业CTC消费配额许可证。

  六、持有CTC消费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只允许向持有CTC销售许可证的企业采购CTC。

  七、持证企业必须按CTC消费配额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二)及CTC采购明细报表(附件三)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的生产及采购情况。

  八、持证企业应保存近三年有关CTC消费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记录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对所有CTC消费企业的CTC消费情况和上报的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持证企业必须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

  十、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消费、违规采购和消费CTC的持证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追究企业违反配额制度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减少其下年度消费配额,直至停发其消费配额许可证。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经办负责解释。

  附件:1.CTC消费配额许可证申请表

  2.CTC消费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报表

  3.CTC采购明细报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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