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缔约方第四次会议议定的对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哥本哈根,1992年11月23-25日)
[来源: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三]
第1条.修正
A.第1条第4款
议定书第1条第4款内,
或附件B
应改为:
附件B附件C或附件E。
B.第1条第9款
删去议定书第1条第9款。
C.第2条第5款
第2条第5款内,
第2A至2E条
之后应添加:
及第2H条
D.第2条.第5款之二
议定书第2条第5款后面应增加下面一款:
5之二 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方,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控制期间转移给另 一缔约方 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方的附 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方的合计 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告知秘 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E.第12条第8(a)款和第11款
议定书第2条第8(a)款和第11款内,
第2A至2E条
应改为:
第2A至2H条
F.第2条第9(a)(i)款
议定书第2条第9(a)(i)款内,
和(或)附件B
应改为:
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
G.第2F条.氟氯烃
下列条文应加在议定书第2E条之后:
第2F条:氟氯烃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下列数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点一;及
(b)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本条第1款所述总和的百分之零点五 。
6.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3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7.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尽力确保:
(a) 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使用应限于尚无其他环境上更适宜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可供采用的情况;
(b) 除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或人类健康的罕见情况外,使用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不应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质目前的使用范围;
(c) 除为了满足其他环境、安全及经济上的考虑外,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选用 应是为了使臭氧的消耗减至最低限度。
H.第2G条:氯溴烃
议定书第2F条之后应增加以下一条:
第2G条:氟溴烃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 其附件C 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 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方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 必要的用途而允许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1.第2H条:甲基溴
议定书第2G条之后应增中以下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