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缔约方第二次会议议定的对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
(伦敦1990年6月27-29日)
[来源:缔约方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二]
第1条:修正
A.序言段落
1.议定书序言第六段应以下文取代: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 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来彻底 清除此种排放,
2.认定书序言第七段应以下文取代:
认识到必须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 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 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3.议定书序言第九段应以下文取代:
考虑到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放控制和削减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发展和转让方面,必须促进 国际合作,特别铭记着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B.第1条:定义
1.议定书第1条第4款应以下文取代: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 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控制 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2.议定书第1条第5款应以下文取代: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方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 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3.议定书第1条内应加列下款: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 在 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 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C.第2条第5款
议定书第2条第5款应以下款取代:
5.任何缔约方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方第2A至2E条款所规定的生 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方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 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方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 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D.第2条第6款
在第2条第6款中“控制物质”首次出现前加入:
附件A或附件B
E.第2条第8(a)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8(a)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2A至2E条
F.第2条第9(a)(i)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9(a)(i)款“附件A”等字之后加上:
和/或附件B
G.第2条第9(a)(ii)款
下列字样应自议定书第2条第9(a)(ii)款中删去:
从1986年数量
H.第2条第9(c)款
删去议定书第2条第9(c)款内下列文字:
至少占缔约方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百分之五十的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方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并以下列文字取代: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I.第2条第10(b)款
议定书第2条第10(b)款应予删去,第2条第10(a)款应为第10款。
J.第2条第11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11款“本条”两字之后都加上:
及第2A至2E条
K.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工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C条:
第2C条: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生产 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 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 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生产 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 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 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 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 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的生产 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L.第2D条:四氯化碳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D条:
第2D条: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 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 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 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 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M.第E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将以下各款加在议定书内作为第2E条:
第2E条: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 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 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生产 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 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七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 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 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 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 ,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
4.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内, 其附件B 第三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在同 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 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 百分之十五。
5.缔约方应于1992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N.第3条:控制数量的计算
1.在议定书第3条的“第2条”等字之后加上:
、第2A至2E条
2.在议定书第3条的“附件A”等字之后都加上:
或附件B
O.第4条:对与缔约方贸易的控制
1.第4条第1至第5款应以下列各款取代:
1.从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一年内,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 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3.到1992年1月1日,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所列 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 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各缔约方应依照公约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 含有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 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从本方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到1994年1月1日,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 程中使用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方应依照公约 第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 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 产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缔约方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 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 方应依照公约10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 件提出异议的缔约方,应在该附件生效后一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 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方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2.议定书第4条第8款应由下款取代:
8.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方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2条、第2A至2E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第1 ,1之二、3、3之二、4和4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2和2之二款所指的出口。
3.议定书第4条内应加入下款作为第9款:
9.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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