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环保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
2003年6月,全国妇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绿色家庭”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以来,各级妇联和环保部门积极行动,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投身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进一步深化这一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根据计划,全国妇联和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各地开展活动的基础上,联合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绿色家庭”,以典型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家庭成员具备可持续发展观念和较强的环境意识,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和全国“绿色家庭”创建活动。
2、家庭成员具有良好的公共环境道德和日常生活习惯,家庭生活方式科学、文明、健康,家庭整洁卫生,环境宜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环境。
3、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环境知识,并将其自觉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如自觉抵制白色污染,注重绿色消费;自觉节约资源,积极利用环保性能源;积极进行家庭废物分类回收;自觉抵制污染环境的各种生活用品等。
4、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热心宣传环保,积极参与各种环保活动和生态建设。
5、关心环境质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评选办法
1、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本次评选活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和环保局在各地“绿色家庭”系列活动的基础上,联合向评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家庭,由评委会对推荐的家庭进行审定。
2、本次活动将评出100个全国“绿色家庭”,根据各地参与全国“绿色家庭”系列宣传活动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荐名额。名额分配见附表。
3、文字推荐材料1500字以内,一式两份,尽量附影像资料。要求事迹突出感人,文字鲜活生动,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请于2005年4月30日前报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5号
邮编:100730
电话:010-65103158 65103160
传真:010-65103157
4、评选结果将于2005年世界环境日前后揭晓,并将在中央有关媒体上公布。主办单位还将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专题节目,举办表彰和颁奖活动。
附件:全国“绿色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名额分配表
2005年4月4日
附件:
全国“绿色家庭”评选表彰活动名额分配表
单位 推荐家庭数(个) 单位 推荐家庭数(个)
北京 3 广东 2
天津 3 广西 4
河北 3 海南 2
山西 2 重庆 3
内蒙古 2 四川 4
辽宁 3 贵州 2
吉林 2 云南 4
黑龙江 4 西藏 2
上海 3 陕西 3
江苏 3 甘肃 2
浙江 4 青海 2
安徽 4 宁夏 2
福建 3 新疆 2
江西 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山东 2 中直机关 2
河南 4 中央国家机关 2
湖北 4 解放军 2
湖南 3 武警部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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