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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咨询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环保决策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根据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工作特点,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每半年向总局各司办征集咨询议题,由两委秘书处汇总后提出论证计划,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各司办提出的战略性宏观性的重要议题由两委秘书处确定专家论证组,提出评估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专家论证组成员从两委委员中产生,必要时可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最终组成人员名单由专家论证组长确定。 四、专家论证组自接到任务通知之日起应在两周之内提出评估报告,特别复杂的议题可延迟到一个月。 五、专家论证组在评估过程中可自行组织或由两委秘书处组织召开座谈会,必要时可到有关地区和单位进行考察验证或调研活动。 六、对于承担评估任务的委员国家环保总局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此规定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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