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科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的开展,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实施,现将开展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的区域范围
我局《关于开展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的通知》(环发[1999]105号)发出后,得到了地方环保局及有关开发区的积极响应,为进一步调动各地环保部门在区域内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积极性,使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现将开展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的范围由原来的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扩展到全国各地。凡是有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以下简称“区”)都可以参加此项工作,只要符合示范区的条件(见环发[1999]105号文),按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可成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二、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程序
为使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更好地与环境管理工作相结合,及时得到我局的指导,现对原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工作程序作下列调整:拟开展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活动的“区”首先提出申请,报地、市级环保部门签属意见,统一由省级环保部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以便我局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
一九九九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ISO14000 示范区 补充 通知
抄送: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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