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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管理程序(试行)
2008-03-13
     
 

1.0 目的
  
  为了规范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明确国家核安全局系统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中的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依据《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
  
3.0 法律、法规依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0 职责
  
  4.1国家核安全局
  
  - 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
  
  (1)受国家核安全局委托,组织实施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的技术评审工作;
  
  (2)负责编制有关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的程序;
  
  (3)负责编制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资格条件。
  
  4.3技术后援单位
  
  - 为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0 工作内容
  
  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境外单位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注册登记确认书颁发工作。北方监督站负责组织和实施技术评审。
  
6.0 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应当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7.0 注册登记流程
  
  7.1申请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或者安装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设备注册登记申请公文以及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的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标准申请公文格式见附件1)
  
  7.2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简称形审),形审不合格的,可暂不受理,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形审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既不告知又不退回的,视为受理。
  
  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任命项目官员,以办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主审单位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北方监督站”)。(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格式见附件2)。
  
  7.3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必要时)等工作。
  
  (1)北方监督站按照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活动种类合理配置各专业注册登记评审人员,包括机械、电气和无损检验等专业人员。技术后援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支持。
  
  (2)北方监督站应在20个工作日内,针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问题并送达国家核安全局,由国家核安全局以项目官员文(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文格式见附件3)的形式发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按照项目官员文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查问题做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并正式报送给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超出规定时间未答复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家核安全局以工作任务单的形式将回答发送给北方监督站进行技术评审(国家核安全局工作任务单格式见附件4)。
  
  北方监督站在技术评审过程中根据需要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审评对话和境外现场核查的建议,国家核安全局视情况可组织审评对话和境外现场核查,并以办公室函或项目官员文(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文格式见附件3)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审评对话和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北方监督站应派员参加审评对话和境外现场核查,并负责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相关的工作报告。
  
  北方监督站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编写审查评价报告并送达国家核安全局。境外单位回答审评问题、对话和现场核查不包括在上述时限内。
  
  国家核安全局视情况可组织召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北方监督站的审查评价报告,必要时审阅申请注册单位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如认为申请单位不具备条件,北方监督站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审查评价报告,提出终止审查的建议和理由。
  
  7.4审批
  
  国家核安全局在收到审查评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以国家核安全局局文的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8.0 办理审批时限
  
  (1)受理接待时间为每周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受理地点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国家核安全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9.0 申请文件和材料
  
  (1)申请公文2份;
  
  (2)符合《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第七条的申请材料和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的申请书各1式3份。
  
  申请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包括上述材料的电子版。
  
10.0 抄送与公布
  
  国家核安全局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在网上公布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
  
11.0 有效期及重新注册登记申请
  
  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限为5年。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境外单位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12.0 变更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所在国家(地区)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
  
  (2)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3)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4)国家核安全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以办公室函的形式发送给北方监督站,由北方监督站组织具体的变更审查,对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确认书有效期适用原注册登记确认书的有效期。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变更注册登记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程序7.1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以办公室函的形式发送给北方监督站,由北方监督站按照本程序7.3条的规定组织审查确认,国家核安全局按照本程序7.4条的要求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注册登记确认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13.0 审查费用
  
  注册登记的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技术评审费用。
  
14.0 程序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程序执行情况和反馈,不定期地对程序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修订。
  
15.0 附件
  
  附件1 标准申请公文格式
  
  附件2 国家核安全局办公室函格式
  
  附件3 国家核安全局项目官员文格式
  
  附件4 国家核安全局工作任务单格式
  
  附件5 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公文格式

 

  文    种:申请单位带文号的正式文件
  
  公文标题:
  
  《关于办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请示》
  
  主送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文内容:
  
  写明申请的核安全法规依据、所申请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名称及核安全级别,并简述已从事的相关核安全设备业绩情况。
  
  如实描述单位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正式员工人数、中高级工程师人数、相关核安全设备生产历史、固定资产、年产值、持有的主要资质等)。
  
  核质量保证大纲政策声明签署人和注册登记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发文日期

 

 

附件5 :

 

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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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3-1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