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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情况
2003-03-29
     
 

  2002年,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一是总局制定并印发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试行)和《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并会同计划、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成立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二是内蒙古、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和青海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以政府主管领导为首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省(自治区)内计划、财政、国土、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是部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主审委员对黑河流域、阴山北麓—科尔沁沙地、三江平原、鄱阳湖、东江源、鄂西北山区、洞庭湖、若尔盖—玛曲、长江源、黄河源、塔里木河、秦岭山地12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审核,并于2002年11月26~27日组织召开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会,对上述12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了评审,提出了审批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意见和建议。

摘自《2003年中国环境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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