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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环保总局
文件
财库[2007]20号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了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mep.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公布。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保总局允许,不得转载。财库[2006]90号文件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废止。

  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清单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3-2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