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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的对接工作,落实省局领导提出的关于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无缝对接”的要求,根据《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等“四个办法”(鲁环发[2007]67号)、《山东省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确认使用意见》(鲁环发[2008]21号)、《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省监测站制定了《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的对接办法》,规范数据对接工作。
《办法》对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对接、定期对接、数据对接后的处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实时对接要求人工监测数据经确认后,第一时间告知省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数据对接。定期对接要求“四个办法”抽查监测数据经审核汇总后,于每月的3日、13日、18日、2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省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数据对接。对于数据对接后的处置,要求数据实时对接后,对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监测数据,监控中心必须当日组织查找原因,调试校正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识。按照省局有关要求,采用定期对接的人工监测数据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调整使用。
《人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的对接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为全省环境决策和环境监管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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