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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456号
关于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我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国际”)向我局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环保局分别对该公司核查范围内的企业进行了环境保护初步核查,并出具了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局对京能国际进行了核查,并于9月28日至10月7日在我局和相关省级、市级环保部门网站及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举报和投诉。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请求进行环保核查的请示》(京能国际办字〔2007〕47号),确定本次上市环保核查的范围为:京能国际从事重污染行业的控股子公司和募集资金投向重污染行业的项目,属于核查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包括2个项目:大同发电厂扩建工程和三河发电厂二期工程。

    二、具体核查情况

    1、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环保核查涉及企业中各运营企业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均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通过了我局或地方环保局的验收。

    2、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除内蒙古自治区暂未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其它地区运营企业均能按有关规定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各运营的企业均能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除京能热电股份公司NOX超过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正在按要求建设脱硝装置外,其它企业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

    企业生产中不产生危险废物,各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均得到处理处置。

    5、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

    投产企业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转率均达到95%以上。

    6、企业的产品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的物质没有国家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也没有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7、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8、各投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未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污染事故纠纷,也未因环境违法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

    鉴于以上情况,同意京能国际通过环保核查。 同时,对该公司提出如下环保要求:

    1、2008年6月底前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脱硝装置投入运行。

    2、2008年6月底前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台机组的脱硝工程全部竣工投产。

    3、2007年底前完成三河发电厂正在扩建2台300MW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同步建设的脱硫、脱硝装置建设。

    特此函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京能 上市 环保核查 函

抄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北京京能国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12-0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