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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182号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4〕7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制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的目的是防止振动对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干扰,应以振动对居民的最大影响考核该震动是否达到标准限值。鉴于振动的强弱及其对居民的影响和距离有关,故同意你局的意见,按在距住宅区最近的上行轨道运行的列车进行监测。

  特此函复。

    二○○四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复函

抄 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6-0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