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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173号
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04〕111号)收悉。函复如下:

  民用空调扰民噪声的测量应在受干扰人员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窗户外1米处进行,并以《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作为判断噪声是否扰民的依据,背景噪声的修正参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噪声 复函

抄 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6-0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