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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106号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解释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人畜居栖点’含义的函》(浙环科函[199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中3.2“人畜居栖点”是指人群居住区和禽畜养殖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1999-03-2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