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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11号
关于授予廊坊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国的环境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廊坊 决定

  

  抄送: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01-1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