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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4号
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通知

  

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已先后生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但原文中所列“废游戏机”仍为禁止进口货物。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废止 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1-1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