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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78号
关于授予沈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沈阳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并表示热烈祝贺。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沈阳 决定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12-3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