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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82号
关于授予江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江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江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所取得的经验,落实国家考核组提出的持续改进建议,自愿承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环境问题,不断巩固创建成果,保证城市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江门 决定

  抄  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江门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12-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