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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79号
关于授予克拉玛依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市申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克拉玛依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希望你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所取得的经验,落实国家考核组提出的持续改进建议,自愿承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环境问题,不断巩固创建成果,保证城市环境质量稳定达标。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克拉玛依 决定

  抄   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12-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