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81号
关于授予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的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申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重庆市渝北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称号。

  希望你区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城市 渝北 决定

  抄送: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12-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