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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5号
关于对拟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命名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我局决定对拟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行公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验收的城市。

  二、公示方式和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通过当地省级主要报纸和中国环境报刊发公示消息,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三、公示结果的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后,通知被公示城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整改完成之后,再对拟命名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审议。

  

  主题词:环保  城市  公示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1-01-0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