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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07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十一五”专项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十一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十一五”专项规划

          2.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十一五”专项规划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中心 规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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