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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114号
关于征求对《“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作用,推进各城市政府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订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后将有关意见于2005年11月30日前书面函复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  李蕾  王宇卓

  联系电话:(010)66556246,66556245

  传真:(010)66556244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wangyuzhuo_2004@yahoo.com.cn 

  附件:1.“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

             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监督管理规定

             3.“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十一五  城考  意见   函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补充说明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10-2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