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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4号
关于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提高环境监测站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自2004年开始,总局将依据《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对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进行验收。

  现将《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局按此要求组织本省环境监测站的达标验收工作。你局预审合格后,总局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监测站以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总体达标情况进行验收。申请总局验收时,需提交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并填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附件三)和《全省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我局规划与财务司。

  通过总局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总局授予“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的称号和证书。

  联系人:总局规划与财务司  王圻

  联系电话:(010)67118479,传真:67114354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 环保 规划 监测 验收 通知
抄    送: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一: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附件二:验收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三: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

附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预审达标情况汇总表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1-1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