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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办〔2008〕17号
关于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确保其顺利实施,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
  
   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看。
  
   请你单位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传真至我局并将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下列邮箱。
  
   联系人:焦殿辉 王伟
  
   电话:(010)66556368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E-mail:jiaodh1@sohu.comthe79@sina.com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设备制造资格条件 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2-2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