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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确保其顺利实施,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 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看。 请你单位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意见传真至我局并将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下列邮箱。 联系人:焦殿辉 王伟 电话:(010)66556368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E-mail:jiaodh1@sohu.comthe79@sina.com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核安全 核设备制造资格条件 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