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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7〕179号
关于举办第五期中瑞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高级国际培训班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国际交流,了解和掌握最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方法,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局与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定于2007年11月5日至12月7日在瑞典及中国云南联合举办第五期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高级国际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环境影响评价原理及战略环境评价的发展历史、背景及趋势;
  
  (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技术方法;
  
  (三)相关案例分析。
  
  二、培训对象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相关管理人员;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人员;
  
  (三)规划编制单位相关人员;
  
  (四)甲级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相关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验及较高的英语听、说水平。
  
  三、报名方法
  
  请各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1—2名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高级国际培训项目指南》(另附),并认真填写该指南中的英文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7年7月21日前邮寄至我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邮寄地址:(100012)北京安外大羊坊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联 系 人:周云穆照经
  
  联系电话:(010)84915325,51095483
  
   报名人员经我局初审后,由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最终确定。被通知入选的报名者应在两周内确认,逾期将视为放弃。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2007年11月5日至2007年12月7日,共五周。其中前三周在瑞典进行,后两周在中国国内进行。
  
  五、其他事项
  
  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学员的培训和食宿费用,并提供与培训直接相关的在瑞典和中国国内的交通费用,以及往返斯德哥尔摩阿兰达国际机场的市内交通费。学员国际旅费(中国—瑞典往返机票)、签证费及培训期间的个人开支自理。
  
  培训期间,食宿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安排。我局统一组团办理学员出国手续。
  
  六、协调联络员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应利(010-6655640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际合作司刘宁(010-66556526)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培训 通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3-2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