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327号
关于向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锡爱辐字〔2005〕0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专家组审查意见和江苏省环保厅预审意见,你公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号令)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属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1月由无锡市发改委立项,在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建造100万居里钴-60辐照装置,江苏省环保厅于2003年7月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同意建设。

  二、许可内容

  (一)单位名称: 无锡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二)单位地址:无锡市钱桥镇伟业路8号

  (三)法定代表人:张祥华

  (四)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密封源

  (五)许可限值: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3.70×1016贝可(1×106居里)  ;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7.4×105贝可(2×10-5居里)

  (六)鉴于国家正在修订44号令,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请你单位在新条例出台后,凭本件来我局换领正式的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规章制度,使其具备可操作性。

  (二)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请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该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许可证 颁发 函

  抄    送:江苏省环保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5-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