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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5〕153号
关于推选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北京、天津、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经研究决定,我局拟对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请各单位按表彰方案(附件1)的要求,抓紧推荐优秀领导、先进工作者,并明确一个组织奖的受奖单位,于2005年4月15日前将有关名单及登记表(附件2)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司 张文国

  联系电话:(010)66556309

  传真:(010)66556306

  附件:1、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

              2、推荐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登记表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表彰 通知

抄  送: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地区人民政府。

附件一:

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

  一、表彰的范围和名额

  1、优秀领导者,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地区和单位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各1名;

  2、先进工作者,生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1名;

  3、优秀组织奖,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所在地环境保护局或生态办。

  二、优秀领导者表彰条件与要求

  1、基本条件:

  ——生态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党、政负责人;

  ——负责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领导或组织工作2年以上;

  ——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真抓实干,及时解决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问题。

  2、推选程序

  ——由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人选,经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并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后,报省环保局(厅);

  ——省环保局(厅)初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3、表彰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三、先进工作者表彰条件与要求

  1、基本条件:

  ——生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负责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管理工作3年以上;

  ——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效突出;

  ——无违法违纪等问题。

  2、推选过程

  ——由当地生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提出人选,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环保局(厅);

  ——省环保局(厅)初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3、表彰形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颁发奖状和奖牌。

  四、优秀组织奖

  1、具体受奖单位为当地环境保护局或生态示范区建设办公室,由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名,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局(厅);省环保局(厅)初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定。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向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3、当地政府对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进行具体奖励。

  五、说明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生态示范区所在地的上一级政府,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作进一步的表彰和奖励。

附件二:

推荐第三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登记表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3-1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