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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4〕195号
关于印发《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申报书》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办公厅(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我局修订了《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新拟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申报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更改名称申报书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自然 保护区 申报书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04-0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