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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3]263号
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顺利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连续性与平稳过渡,现就《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与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下半年《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印制。

  二、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附件八(见附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印制《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一式四联。

  三、《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与使用的过渡期自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的印制与使用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九日

  附件: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

  主题词: 环保 缴费通知单 印制使用 通知

  抄送单位: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3-06-0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