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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8〕193号
关于同意岭澳核电站主泵水力部件检修废物返运国内的复函

岭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岭澳核电站主泵水力部件放射性废料返运国内的请示》(广二核函〔2008〕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不允许进口放射性废物。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合同协议规定,法国JSPM对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进行维修活动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属于进口放射性废物范畴,因此,我部同意你公司接收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维修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二、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维修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转移应满足我国放射性物质运输有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对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妥善处理、整备和贮存,待华南区域处置场投入运营后,及时送交处置。

  四、我部委托广东省环保局协同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岭澳核电站水力部件维修更换的旧部件及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站 放射性 废物 复函

抄送:海关总署,深圳市海关,广东省环保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9-1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