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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20号
关于举办排污费征收稽查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

  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贯彻《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2号),现定于2008年6月28日-7月2日在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召开排污费征收稽查业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培训内容

  (一)《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二)相关省份介绍排污费征收稽查经验;

  (三)布置2008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四)布置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汇审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的主管领导以及排污申报工作人员、排污费征收工作人员各1名,每省总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时间、地点与联系人

  时间:2008年6月28日—7月2日

  地点:环境保护部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鹰角路2号)

  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王玉宏王华

  电话:(010)66556439/6442

  环境保护部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刘航赵永刚

  电话:(0335)4041027或4042064

  传真:(0335)4042063

  四、其他事项

  (一)2008年6月28日报到。

  (二)请参加人员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回执传真至环境保护部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三)培训费、资料费和食宿费用由我部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未经我部同意超额派员的,超员费用自理。

  附件:培训回执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排污费稽查 培训 通知

抄送: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6-1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