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监察部门近日对兴县魏家滩镇土焦死灰复燃事件涉及的责任人进行了处分,这是山西省自《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首次处分环境违法事件责任人。 去年以来,吕梁市的岚县、兴县、石楼3县境内土焦、改良焦死灰复燃,严重危害当地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为此,去年8月,吕梁市对上述3县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3县人民政府立即整改,彻底取缔所辖区域违法土焦和改良焦。吕梁市政府环保专项行动督察组去年9月在兴县督察时发现,兴县魏家滩镇有3户18座土焦炉在继续违法生产。 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吕梁市监察部门对相关领导做出以下处分:责令兴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连厚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兴县环保局分管焦化行业的副局长刘羽唐行政警告处分;对兴县环保局通报批评。鉴于兴县魏家滩镇党委书记马会明因其他问题已经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镇长王峁泉已被免职,不再对其进行处分。 目前,山西省环保局已就吕梁市的决定通报全省环保系统,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引以为戒,尽心尽力抓好环保执法,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审批、违法建设、违法排污及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者,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行为,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群众反响强烈的,除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还要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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