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对过去一年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了盘点,在已经实施的40多起环境违法处罚案件当中,有近10起是属于重复违法、重复处罚案件。由此可见,“宁罚不治”的环境违法现象十分严重,目前环境法制尚存漏洞。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但事实表明,单纯处以罚款难以有效遏制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对国有企业而言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由于其钱款出自企业,与企业主要行政违法者本人的利益关系不大;即便是私营企业,尽管罚款概由业主个人“埋单”,但和开工生产所获得的巨额利润,或治理自身污染所需付出的高额投入相比,区区罚款也只是“小菜一碟”而已,即使重复受罚,其环境违法的经济成本也十分低廉。 其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之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而,在环境执法者面对部分企业屡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就缺失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与法规支撑;一旦遭遇投诉,环保部门将处于尴尬境地。2006年8月,射阳县环保局在对县钢管厂“小电镀”项目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时即碰到了这样的难题,结果只能另辟蹊径,以改变处罚适用主体名目减额罚款结案。 其三,基层环保执法工作经常面临的又一个问题是,即使启动处罚程序开出了罚单,但企业总能以各种借口推诿搪塞,甚至以拒缴排污费相威胁,亦或请出地方党政领导打招呼,要求免罚、减罚或网开一面,处罚也就迟迟不能落实,成了一场“马拉松”,直到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才能结案。2006年,射阳县环保局共申请法院部门强制执行处罚案件4起,其中两起案件由于各种干扰而被无故拖延,使执法的威严和时效受到了影响,打了折扣。 最后一点,环境执法中往往采用“限期治理”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限期治理”常常变成了环境违法企业手中的豁免权。治理期限不明确、治理期间失之严格监管、治理验收马虎等情况发生,都有可能使“限期治理”成了“免罚”的代名词,部分深谙此道的违法排污企业于是跟环保执法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环保执法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违法—罚款—再违法—再罚款”的怪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宁罚不治”的问题。 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有效打击和震慑违法者,但环境法律法规如果在具体执行和操作中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和消除环境违法所产生的后果和矛盾,就有必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环保执法者也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执法模式,实现法律法规与执法实践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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