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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2008-07-14
     
 

  为巩固和深化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复查,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新的动态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不断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推进生态市建设,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造良好人居环境,顺利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
  
  二、主要任务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证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值逐年提高,在省级考核中名次位居前列。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城建局、公安局、教体局、统计局、发改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创卫办、国土局、旅游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责任单位按照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技术数据和材料。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城建局、公安局、教体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统计局、发改局、创卫办、国土局、旅游局
  
  (二)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杜绝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以及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发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
  
  (三)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达到1.7%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环保局、发改局、企发局、林业局、科技局
  
  (四)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GDP>3.5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全部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各项指标要求。
  
  责任单位:市计生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六)积极采取制定节能降耗政策、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等措施,确保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且逐年降低。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企发局、城建局、统计局、供电公司、各镇(街道办事处)
  
  (七)制定节水政策、实施节水工程,确保全市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且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企发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八)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且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企发局、环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市区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不少于全年天数的8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建局、发改局、公安局、企发局、交通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6%。
  
  1.严格执行《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开展有机污染物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监察,防止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城建局、工商局、卫生局、畜牧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2.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围网,不得新建、扩建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设施,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关闭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相关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城建局、工商局、卫生局、畜牧局
  
  3.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加强植被保护,防止人为破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一)完善管网建设,继续加大过城河综合整治力度,青岛胶南中科城污水处理厂、青岛海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确保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企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
  
  (十二)加强商业、建筑业和工业噪声的监督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0分贝。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城建局、文化局、公安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三)加强机动车鸣笛监管,做好道路养护,改善交通状况,确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超过70分贝。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公路局、城建局、交通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四)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全市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10%。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城建局、林业局、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海渔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五)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十六)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截污管网建设,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污水再生回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到位,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七)加强工业企业排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网络,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达到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企发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八)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50%。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企发局、农业局、城建局、科技局、环保局、交通局、统计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十九)加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管网建设,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5%。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手续,确保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低于80%,严禁环保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
  
  (二十一)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减量化和综合利用;强化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在用垃圾场的沼气、垃圾渗滤液、异味等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进一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局、企发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公安局、企发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四)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完善环保参与综合决策机制,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市直考核办、乡镇考核办
  
  配合单位:环保局、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城建局、国土局、工商局、卫生局、文化局、规划局、发改局、外经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旅游局、海渔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六)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每年公布一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名单,确保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城建局、企发局、广电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七)保持环保局行政机构独立建制,并落实相应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市编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八)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由市统计部门进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调查,每年开展一次公众满意率调查,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城建局、城管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二十九)全市采用统一的中小学环境教育专题教材,每学年保证环境教育足够课时,绿色学校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十)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城中村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城建局、城管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2.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转移,防止由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城管局、规划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十一)积极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创建活动,巩固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成果,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企发局、城建局、教体局、发改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十二)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已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相关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并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查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和完成情况。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分级管理、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把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新指标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科学决策,抓好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增加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从财政上给予资金保证,持续推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改进工作。
  
  (四)明确目标责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对已经完成的指标和例行指标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力求有新的突破。
  
  (五)加大督查考核。市政府定期召开责任单位调度会,加强现场督察督导,明确指标完成时限,确保指标按时完成。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责任到人,确保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本方案所列各项工作任务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指标定义和计算方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市环委会办公室地址:珠海路51号420房间
  
  联系人:邹建华
  
  联系电话:86113865   86117600(FAX)
  
  邮箱地址:glk@163169.net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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