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的通知》(环办函[2003]4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要求的通知》(环办[2004]6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我局组织对命名满三年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进行复查。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我局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网站(www.sepa.gov.cn)、中国环境报和黑龙江日报、新华日报、浙江日报、大众日报和南方日报上,对黑龙江省大庆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吴江市、海门市、浙江省绍兴市、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招远市、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胶州市、东营市和广东省惠州市等15个待复查城市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一、公示日期:2007年12月19日-2008年1月18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电 话:010-66556243 传 真:010-66556244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电 话:0451-87113047 传 真:0451-87113010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105-1号 邮 编:150090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电 话:025-86266072 传 真:025-86266073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 编:210036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电 话:0571-28869151 传 真:0571-28869161 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 邮 编:310012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电 话:0531-86106141 传 真:0531-86071045 地 址: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邮 编:250012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电 话:020-87532329 传 真:020-87503731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 编:510630 三、公示期间,国家环保总局以及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厅)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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