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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今年1月1日起执行,如何依据新指标展开工作,具体工作如何适应新增加的、更加严格的指标要求,很多城市都有不少疑问,工作中也有一些困惑,为方便城市理解考核指标的具体含义、工作方法等,本版应各地要求,邀请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处具体解读一下指标,包含考核依据、原则、方法等内容,希望对各地创模工作有所帮助和指导。
“十一五”创模指标由30项必考指标与两项参考指标组成,30项必考指标包括3项基本条件与27项考核指标。27项考核指标中,涉及经济社会的指标有5项、涉及环境质量的指标有5项、涉及环境建设的指标有10项、涉及环境管理的指标有7项。
基本条件必须具备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须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要求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必须避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考核社会经济环境综合能力
经济社会指标要求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西部城市可选择市区人均GDP>1.5万元。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都要求<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要求提供城市政府和重点企业采取的具体政策、工程项目、措施、资金及其定量效果等。
环境质量指标中,空气污染指数要求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如年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要求近三年的年均值必须逐年下降。对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命名的模范城市按83%复查,三年后必须达到85%。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有上一级环保部门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点位认证的文件及论证材料。
水的考核指标非常严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有很详细的规定,要求模范城市除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外,还要进行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监测:要求1、第一次要做全分析(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的所有项目),检出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2、地下水不做有机物分析,但还应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表1的所有项目(除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监测的项目),检出的项目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3、第一次全分析时,有机物和重金属监测结果可由其他部门提供,以后检出项目的日常监测结果要由环保部门监测。4、2007年1月1日以后验收的模范城市均应提供有机物或重金属监测结果。
国家环保总局还确定了评价方法,既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评价方法修改为“单因子评价”,即一项不达标即为当月水质不达标。所有项目均参加评价,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规划、法规、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等。达到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批复;一级保护区内围网设置情况;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设施;保护区内无直接排污口;保护区内植被无人为破坏情况;保护区内无剧毒农药、过量化肥的施用情况;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在执行标准方面,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十五”期间认证的点位,按下列功能评价: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工业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地方政府文件为准。
在点位认证方面,重点城市点位由总局认证,其他城市由上一级环保局参照以下要求认证:1、按市区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功能考核,同一类功能水体选择相对较大的水体考核;2、在例行监测断面中选择考核断面;优先选择国控断面,依次为省控断面、市控断面。
市区无劣Ⅴ类水体的考核办法,模范城市要考核此项内容。对市区内其他水体(非“城考”水体)需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数据以说明其现状水质类别。
此外,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指标方面,要求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国平均水平。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到位,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重点工业企业必须稳定达标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当地环保部门按照规范的采样、监测和数据统计要求获得的数据确认是否稳定达标。抽查一次不达标,即视为稳定达标率达不到100%,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整改,验收合格稳定运行3个月后,城市方可申请模范城市验收。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80%。清除企业污染物暗排口,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至少监控一种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要与当地环保局连通等。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提供城市政府和重点企业采取的具体的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资金及其定量效果等。
此外,要求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南方城市不考核;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要求城市政府颁布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环保定期检测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按照总局有关规定,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机动车、农用车污染。
环境基础设施要求更细化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要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异味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沼气、垃圾渗滤液要有收集、处理装置。垃圾处理厂(包括封场的)渗滤液经处理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周围居民没有不良反映等。城市政府应采取对生活垃圾收集、收费、减量化、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每个地级城市应当将医疗废物送往本地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理。县级市可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理。数据来自环境统计。
市政府有对危险废物管理文件,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监管、收费措施,处理处置设施均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等。
环境管理指标考能力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重点考核总局与各省政府签订的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其他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国家环保专项规划要求考核完成情况。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的并隶属创模城市负责实施的各项国家重点环保项目执行情况。提供各项目单位采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具体措施、工程及其定量效果等。
在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方面,要求城市及所辖区域内区(县)、县级市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并落实了职能、编制和经费。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设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文件(国统字[2006]196号)方法调查和现场验收时调查,两项调查均要达到85%以上才合格。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使用市统一的环境教育教材,并正式纳入到地方课程,每学年环境教育12课时以上,绿色学校要求全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绿色学校可是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方面,城市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在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参考指标也纳入考核
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创建活动均可,所列创建活动不一定全部均有,但创建创成数量必须三年逐年增加。
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已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此外,国家环保总局指出,1、创模每一项考核指标代表一方面的工作,并且一些指标之间具有相关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围绕指标代表的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全面开展工作,禁唯指标而指标,甚至在数据上弄虚作假。
2、模范城市每年按照模范城市的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以政府文件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进展情况,抄报所在省环保局。其中涉及城考的16项考核指标填报要求仍然与其他所有参加城考城市相同,模范城市参加各省的城考会审和结果排序。
3、总局的指标要求和考核程序是公开的。总局各部门、各省环保局、各城市,对模范城市共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都可以向城市处反映。(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处供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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