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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6-06-17
     
 

冀环控 [2006] 201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全省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城考”)。根据国家“十一五”“城考”工作安排,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同时,为确保我省“城考”工作的顺利开展,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城市认真对照《“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客观分析本城市“城考”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差距,科学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全省“城考”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城考”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各城市可参照《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要求,设立“城考”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机构,明确牵头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城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材料报送工作。

  三、首次参加“城考”的23个县级市城市,第一年可按考核指标(环境管理指标除外)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试报,第二年正式参加考核。省环保局可根据县级市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此“城考”指标基础上对部分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各城市的“城考”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以政府文件形式报送省环保局,县级市城市的“城考”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环保局。

  四、“城考”是综合评价城市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取得成效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涵盖领域广、涉及部门多,为熟悉和掌握“城考”考核指标及运转程序,省环保局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城市“城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省“城考”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城市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附件:

  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2、《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考核  细则  通知

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

抄送: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统计局,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2-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