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污染控制->城考->最新动态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函
2006-05-24
     
 
  

闽环保控 [2006]37号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细则》

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函

各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城考”工作是实行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对象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考核的重点是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和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等,考核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结合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国家环保总局调整了“城考”指标,并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定。现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工作意见函告如下:

  一、我省对所有23个设市城市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与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一致,于2006年起执行。考核采取自报、初审、会审、现场抽查和省环保局审定的程序进行。考核结果通过《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

  二、各设区市可参照《“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组织进行“十一五”城考点位的调整确认以及城考指标的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

  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2.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2-27】 【打印】 【关闭】